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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属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0-09-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及权属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企业人事档案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办法(试行)、《四川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及权属子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市属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权属子公司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类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由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市干部档案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管理。

(二)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出资企业领导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市国资委集中管理。

(三)各出资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下员工、权属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其人事档案由各出资企业负责集中管理。

(四)各出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兼)职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所在企业分管领导管理。

(五)各出资企业的权属子公司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由子公司自行管理中层及中层以下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兼)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所在企业分管领导管理。

(六)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或档案很少的企业,其所有员工的人事档案由上一级单位负责管理。

(七)出资企业、权属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兼)职人员严禁管理本人以及与本人具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有此情况的,需上报市国资委党建与统战科备案,并由市国资委党建与统战科指定移交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二、市属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的出资企业和权属子公司,应明确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机构(企业人事档案室),并负责对下属子公司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一般情况下,人事档案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未设立人力资源部的企业可由办公室(综合部)负责管理。从事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选拔、培养和管理。

(二)市属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1.保管人事档案,为企业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4.登记所有人员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人事的情况;

6.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做好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市属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企业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建立副本。企业人事档案正本要由历史的、全面的反映企业人员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部门参考的材料。

四、市属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一)企业人事档案的正本,由企业员工的人事管理部门保管。

(二)企业人员退(离)休后,其档案由其原人事管理部门保管。

(三)企业人员死亡后,其档案由原人事管理部门保管五年后,由企业或上一级人事管理部门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四)企业人员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被开除的,办理离职手续后,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仍由原管理企业保管;另就业的,其人事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五)企业人员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企业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或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人社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社部门保管。

(六)企业人员出国不归、失踪、逃亡等,其档案由原管理企业保管。

五、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适应企业人事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企业人员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企业人员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一)各所出资企业及重要子公司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将新形成的人事档案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管档部门对于企业人员人事档案中缺的材料要逐份进行登记,并积极收集补充归档,保证人事档案内容的完整。

(二)收集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凡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内容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写明文号、承办单位、时间和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三)凡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管档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凡属于应归入人事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四)档案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归档,必须退还形成材料单位重新书写后方可归档。

(五)按照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与人事档案数字化相配套的鉴别、归档、整理、信息采集、保密、检查核对等规章制度,对企业人事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

六、市属国有企业人事档案查阅与借用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人事档案,必须持有查阅单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字及党组织盖章的、手续完备的《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本人介绍信,方可进行查阅。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人事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二)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两人以上,且系中共党员和查借阅企业的正式员工。查借阅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向有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三)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四)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折叠、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对本企业管理的人事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做出具体规定。

七、市属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转递与统计

(一)凡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等原因改变主管单位的,原管档部门应在接到任免、调动文件或领导批示后的一个月内将其人事档案转往新的主管单位保管。

(二)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压档案材料或分批转出,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2.转递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转递手续,填写《企业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严密包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以平信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3.接收档案的单位对接收档案检查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档案的十天内将回执签名盖章后回复发档单位。档案转出一个月仍未收到回执时,发档企业应发函催要,以防丢失,收到回执后要将其粘贴在《企业人事档案材料转递单》存根上备查。

4.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

5.为使企业人事档案能够随着人员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人员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人员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三)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每年度末要对人事档案工作情况(管档卷数、分类情况,以及转出、接收人事档案和收集人事档案材料各多少、立卷多少、清理材料多少、利用情况等)进行一次统计,并将统计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党建与统战科。

八、市属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一)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二)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三)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在14℃—24℃,相对湿度在45%—65%,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

(四)保管企业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原则上应三室分开。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六)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七)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企业党建经费预算。

(八)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九、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一)各市属国有企业及权属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应加强对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二)市属国有企业要注重加强企业人事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并注重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于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企业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在人事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规、条例。

2.遵守各项档案业务规章制度。

3.维护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改进档案保护技术,严守国家机密。

4.积极开展咨询服务,热情接待档案查阅者,迅速、准确提供所需档案和资料。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建与统战科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出资企业及重要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会同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各出资企业及重要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接受市国资委的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