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提示及通报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0-09-2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对企业各种风险、资产损失和重大违规问题的警示教育、惩戒震慑力度,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参照四川省国资委《国资监管提示工作函》《国资监管通报工作函》,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是指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特定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通报”是指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
第三条 提示、通报主要适用于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国资委重要工作安排落实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给予提示;造成重大问题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市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不到位的给予提示;严重违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提示;严重违反的给予通报。
(四)在企业改革发展、重大项目投资、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给予提示;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
(五)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提示;恶意瞒报漏报谎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
(六)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给予提示;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通报。
(七)在商务活动、对外交流合作中行为不当,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给予提示;因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
(八)其他需要提示、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 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按照相关工作程序,拟制提示或通报,统一编号,向有关企业印发。
第五条 有关企业收到提示或通报后,要及时传达部署,认真组织抓好整改落实:
对提示或通报事项分析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全面整改落实。
在收到提示或通报2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市国资委;对提示或通报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说明。
对提示提出的风险事项,要开展全面排查,准确评估风险涉及的范围、影响程度等,积极应对风险,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
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要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合规管理体系、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年度审计、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巡察等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切实提升合规、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对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要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必须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在提示或通报事项完成整改落实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市国资委。
第六条 相关企业要从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七条 市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提示和通报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反映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八条 对提示和通报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进行约谈、通报甚至追究责任,并按照《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规定给予相应扣分;对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党规党纪及《攀枝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