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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国资委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政策解读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2-10-1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提高国资委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和民主化水平,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攀枝花市委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和程序。主要内容如下:

一、议事原则

国资委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国资委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集体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议事规则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三)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出席,非党委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党总支负责人及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文字材料和目标督查的同志为固定列席人员。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可请有关调研员、其他科室负责人和监管企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建议权,无表决权。

(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六)党委成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七)党委会议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票决制并逐个表决。

(八)对重要问题因意见分歧较大而难以统一认识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不急于表决,待会后深入调查,反复讨论,基本统一认识后再集体研究讨论。

(九)凡会议讨论的内容涉及到与会者本人或者其家庭亲友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说明情况并自觉回避。

(十)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三、议事范围

(十一)根据《攀枝花市国资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攀国资党委〔2022〕28号),凡是属于市国资委“三重一大”事项及应当上党委会研究的事项,必须提交党委会研究。

四、议事程序

(十二)党委会决策的事项按“议题确定、研究论证、会前准备、会议讨论、会议表决”五个步骤组织实施。

 

(十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反映会议真实情况的第一手材料,具有执行依据、文件基础、日后查考和史料价值等作用。

 

五、决策执行

(十四)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传达或落实,不得拖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果对会议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一级党组织和委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十五)对因故未能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委员,由党委会指定专人负责向其传达。

(十六)党委委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科室执行党委会决定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或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十七)本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由委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8月21日委党委印发的《攀枝花市国资委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攀国资党委〔2017〕61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http://gzw.panzhihua.gov.cn/zwgk/zcfg/zcwj/43026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