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属企业主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省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9-01-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省属企业主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强做优做大省属企业,促进企业聚焦主业发展和实施专业化经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和投资方向的监管,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依据国家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文件和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据公司章程和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确认的主业和培育业务是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省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重大投资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企业应当贯彻国家、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根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确定规划期内业务发展策略,明确主业并突出精干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集中。
第五条 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重点,加强企业战略规划审核,强化规划对投资引领,完善企业主业界定管理方式,对企业主业进行确认,指导和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主业,促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和调整。
第二章 选择界定
第六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和四川省的产业政策、企业的功能定位,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时同步确定主业和培育业务。企业在编制战略规划时应全面梳理各类业务发展情况,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趋势,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按照提升、培育、整合、退出等导向分类明确各类业务发展策略,制订主业和培育业务的发展方案,明确企业未来发展方向。
第七条 企业应精选主业和培育业务。原则上主业1—3个,培育业务不超过2个。企业确因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企业应充分说明理由。
(一)主业是企业的核心产业或支柱产业,已形成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在全省或同行业具有比较优势,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板块。原则上纳入主业范围的单个业务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在企业总量的占比不低于15%。
(二)培育业务是企业重点投资布局发展的新兴产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鼓励类产业政策,集中于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预期发展成为企业未来新的主业。原则上培育业务主要经济指标预期增长率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企业现有业务平均水平。
(三)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的合计总资产额或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企业总量的85%。
第八条 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大类标准确定,涉及具体产业细分子项按中类或小类标准名称确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配套业务可进行适当归类。
第三章 申报确认
第九条 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申报。填报《省属企业主营业务申报表》并附相关依据说明,报省国资委初审。申报主业和培育业务的依据说明包括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占比,竞争优势,以及发展潜力分析、发展目标及策略等。
(二)初审。省国资委组织对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反馈企业。
(三)上报。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将《省属企业主营业务申报表》连同董事会决议等材料报省国资委。
(四)确认。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企业董事会上报的主业和培育业务并予以确认批复。
(五)公布。省国资委对确认的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坚持创新驱动,按照制定的策略或计划推进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主业应注重优化提升,集中投向价值链的中高端环节和具有协同效应的关键项目。培育业务应注重审慎有序,做好技术、市场等前瞻性研究和资金、人才等保障,抓好投资项目储备、研究和论证,积极稳妥推进业务发展。非主业应推进重组整合或逐步退出。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投资计划时优先向主业和培育业务配置资源,优化主业和培育业务的投资结构,严控非主业投资。企业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应确定非主业投资比例,原则上非主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年度计划总投资的10%,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并报省国资委协商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情况统计体系和监测分析制度,每年对主业和培育业务的资产、经营、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第五章 评估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应结合规划实施中期和期末评估工作,组织开展主业和培育业务的发展情况评估,针对环境形势变化制定调整优化方案或措施。评估报告应报省国资委。
第十四条 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调整原则上与规划同步。规划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经评估需要调整的,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并提出调整理由,按第九条规定报省国资委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培育业务在规划期末未达到预期发展目标的,应在下一轮规划编制中做出保留、退出等相应安排,需保留的说明相关理由,持续亏损的原则上不再作为下一轮规划的培育业务,营业收入占比达到15%以上的可转为主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主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负责确定所属子企业的主业并实施有效监管,指导督促子企业聚焦主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