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9-01-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出资人监管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依据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以企业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商业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争行业以获取最大收益为目的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出资人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
培育业务是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出资人确认公布的新兴投资业务,视同主业进行管理。
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 企业监事会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报告出资人备案。
第七条 出资人依据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和企业功能定位,分户确认、动态管理企业主业、培育业务及非主业投资比例,作为加强企业投向管控的依据。主业原则上为1-3个,培育业务不超过2个。
第八条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大类标准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企业主业范围的单个业务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在企业总量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5%。原则上培育业务主要经济指标预期增长率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企业现有业务平均水平(市政府指令性投资除外)。
第十条 企业主业和培育业务的合计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企业总量的85%。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设定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对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清单,实行分类监管。
(一)纳入禁止投资项目清单的,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纳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清单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企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报出资人批准。
报出资人批准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报告文件(包括投资必要性、项目情况、投资主体概况及项目实施周期、投资估算、效益分析、投资风险、中介机构报告等);
2.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3.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5.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6.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之外的投资项目,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于制定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一)资产负债率达到70%且连续两年亏损;
(二)违反“企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并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每年度末向出资人上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告、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出资人。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投资资金来源是通过融资担保方式取得的,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属企业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攀办发〔2017〕68号)执行。
第十六条 出资人依据攀枝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其中,列入出资人“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须报出资人专项会审。
(一)对无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出资人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监管的企业出具备案通知;
(二)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出资人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出资人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新增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账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查论证、董事会审议等程序。项目决策前应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一)拟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开展并购项目的企业,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二)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原则上应通过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或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经营)安排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企业投资决策权和开展股权投资原则上控制在两级以内(出资人直接监管企业为第一层级)。确因客观需要,一级公司下属第三级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应报一级公司审核授权。
涉及参股子公司的投资事项,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 出资人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批准程序,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出资人认为有必要时,企业应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未获出资人书面意见前,企业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二十条 参与市场公开竞价且金额达到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标准的项目,企业在履行完内部审核程序后向出资人书面报告,出资人针对项目存在的风险因素可出具风险提示意见,企业根据风险提示意见进行再评估和决策。企业完成市场竞价后向出资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重大投资项目,出资人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政府;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需市级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企业在报送市级部门时抄送出资人。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资人对企业实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并启动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报告:
(一)项目投资额变化超过30%;
(二)项目中止、终止;
(三)对股权比例进行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原则上在每年年中进行调整,并于当年8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原因说明报出资人,出资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分别于每年6月10日、12月20日前将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出资人。投资完成情况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计划执行偏离情况、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报出资人。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需要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可要求企业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对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通报,建立评价结果与企业领导人绩效考核挂钩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风险识别、控制、化解等全过程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的运营和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间节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完善、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三条 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有咨询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列入出资人“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负债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出资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同时应遵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17〕32号)相关规定。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的,按照《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国资发〔2018〕7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