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办法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9-01-2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政府授权市级相关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攀枝花市属国有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在深入分析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和主要竞争者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及其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管理,是指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出资人职责和市政府授权,对经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备案,并对其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四)做强做优做大企业;
(五)客观、科学、公正、统筹;
(六)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规划编制内容
第六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原则上包括5年短期发展规划和10-15年的远景目标,重点突出前三年发展规划,并可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滚动调整。
第七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产业发展潜力预测、优势劣势状况评估、核心竞争力分析等);
(二)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企业愿景和使命;
(三)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行业地位、获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及培育、业务拓展方向等);
(四)3-5年发展重点与实施计划。主要包括:
1、核心业务方向与主业、辅业选择;
2、产权结构调整、组织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3、产业和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
4、企业发展质量,内部管理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5、投融资规模、重大投融资项目;
6、企业文化建设;
7、风险控制;
8、实施步骤等。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七)战略评估与监督。
第八条 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与规划时,应当突出主业的发展和调整、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举措,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在制订程序上坚持做到规范、科学、民主。
第十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在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期满前一年内,应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
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编制发展战略与规划,或者发展战略与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企业发展方向改变或主营业务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二条 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发展战略与规划委员会。
第十三条 企业向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展战略与规划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审查的程序性文件,包括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情况等;
(三)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所要求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一经完成,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周期内不做方向上的调整。如因市场及环境等因素变化需对规划作调整时,企业应当将调整方案及时报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在发展战略与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对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报备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以及经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企业对战略规划的实施应当进行监督控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按照战略规划目标要求,制定战略规划实施评价的定性、定量标准。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映战略规划实施的进度情况。
(三)定期分析和评价战略规划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对重大偏差提出并实施纠偏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企业的下属子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