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国资委大事记》编撰管理办法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9-04-1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大事记的编撰工作,确保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市国资委重大事件、主要工作成效和重要活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指所记载的范围和内容是我委或全市国资国企工作的大事、要事、特事、新事,并永久保存的内部记录性文书,是总结工作、追溯历史、编撰史志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界定了《大事记》的收录原则、收录范围、编写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 收录原则
第四条 坚持及时及早、准确无误原则。要注重事件的时效性,及时整理汇总,有关信息要准确可靠。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重大事件的记述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如实反映事件的本来面貌,做到观点正确,述而不论。
第六条 坚持严格选择、突出大事原则。既要取材广泛,又要按标准严格筛选,做到大事突出,要事不漏,新事不丢,小事不收。
第三章 收录范围
第七条 《大事记》的收录范围为:
(一)委领导参加的国家、省、市研究部署国资国企工作的重要会议。
(二)委党委会、委务会、民主生活会等研究的重要工作。
(三)重大调研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四)在国有资产管理、国资国企改革、国企党建、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成绩。
(五)市委、市政府(含办公室)出台涉及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文件,市国资委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及重要工作文件。
(六)国家、省、市领导视察、调研市国资委及监管企业工作情况、外地国资委来攀枝花交流及市国资委到外地学习、考察的情况。
(七)市级及以上领导同志对国资国企工作所做的重要指示、批示。
(八)获得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和市委、市政府授予特殊称号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九)市国资委内设机构的设立与调整情况。
(十)企业领导、机关科室负责人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处分情况。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编写要求
第八条 编写要求:
(一)采取序时、纪实方法编写,一事一记,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
(二)事件记载要真实、准确、及时,文字要简洁扼要。
(三)涉及多个科室共同开展的重大活动,由牵头科室负责整理供稿。
(四)对持续较长时间的或阶段性的调研、考察等重要活动,在活动结束后只做一次综合记载。
第九条 《大事记》按月整理,由办公室对文字和格式进行审核,次年初汇编印发。
第十条 办公室印制《xx月工作大事记录表》送各科室填写,由各科室按月编辑、整理本科室承担的大事,并于次月的5日前将上月《大事记》,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附DOC文档和佐证材料),由办公室汇总后按季度送委领导复核。
第十一条 各科室对《大事记》质量和内容负第一责任,办公室负责统一排版、印刷和归档管理。次年1月31日前,由办公室将整理后的《大事记》报请委主要领导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大事记〉编撰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国资办〔2008〕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