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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加班制度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9-12-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精简、高效、勤政、务实的机关形象,根据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三条  实行考勤登记制度。考勤登记分为上午、下午各1次,上下班时间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时间执行。

第四条  考勤内容

(一)迟到。未事前请假超过正常上班或开会时间的视为迟到。

(二)早退。未经批准未按正常下班时间提前半小时及以上下班的视为早退。

(三)旷工。未经许可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超过2小时(含)的视为旷工;委内开会、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的,均按旷工处理。

(四)病假。病假以医院证明为准记病假,特殊情况当日不能请假的,次日须向本科(室)或分管领导说明情况,方可记病假。

(五)事假。有特殊情况需在办公时间办私事可临时请事假。

(六)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年休假、婚产假及丧假等以及工伤人员工伤治疗期间均视为出勤。

第五条  各科(室)安排专人负责本科(室)人员的日常出勤登记,当月出勤情况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报办公室备案。委领导班子成员的日常考勤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完善不定期查岗制度。驻委纪检监察组综合科牵头,会同委办公室、机关党总支加强对机关人员工作日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出现第四条第三款情形的,视为旷工。

第七条  考勤人员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委机关工作纪律,按照考勤和请假制度严格执行,如实填写考勤登记表。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请假审批程序、权限

1.请假1天以内,可口头请假;1天(含1天)以上须填写统一印制的《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委办公室登记备案,方能休假。

2.中层副职和一般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的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3天(含)以上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委领导审批;1天(含)以上由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班子副职请假由委主要领导审批,委主要领导请假程序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请假规定

1.科(室)负责人要根据年度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干部职工休假,不得因休假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2.职工因病住院,需持有医疗保险指定医院或急诊所在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登记备案。非工伤性病假先冲销当年年休假,累计请病假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情形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伤人员工伤治疗期间不受此规定限制。

3.职工因事请假,原则上须服从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职工请1天及以上事假,应先安排年休假,并冲销当年年休假,累计请事假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情形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因病或其他紧急情况不能预先请假时,可通过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本人应及时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说明事由,提供证明并办理补假手续,经领导确认审批后,方可按有关假类处理。未按规定程序请假的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

5.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或未休完年休假的,可在下一年安排补休或给予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按攀人社发〔2018〕216号规定执行。

6.外出学习、考试、培训、开会及其它公务活动,凭文件、通知等相关凭证,履行正常审批手续。

7.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参照事假的申请程序执行。

8.职工请假前,必须做好工作接替及安排,不得因休假影响正常工作开展。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需要续假的,应及时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在休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办公室销假。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视为旷工。

9.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各类假期及工资待遇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加班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加班,是指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第十一条  执行加班审批登记制度。正常工作任务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需填写《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审批表》,经分管委领导同意签字后,送办公室登记备案,作为补休和发放加班补贴的依据。分管委领导加班由委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自行加班的不享受加班待遇。

特殊原因(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因突发事件加班的),可以事后补填《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审批表》,并注明“补填”;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事后补填,否则不认定为加班。

第十二条  加班(值班)补贴发放。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值班)的,原则上应安排补休,补休原则上在当年内完成。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情况经统计公示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标准发放加班补贴。对一周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与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奖惩挂钩。

第十四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因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等擅离工作岗位, 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导致单位形象遭受损失,被委领导约谈的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