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权力清单(2020版)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0-06-12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事项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主办科室 |
1 |
监管企业负责 人薪酬管理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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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攀枝花市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委发[2017]5号) 攀枝花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国资发[2017]61号)。 |
考评监督科 |
2 |
监管企业年金 方案事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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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攀国资发[2011] 10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8] 〕170 号)。 |
考评监督科 |
3 |
监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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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20号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8] 170 号)、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单位工资总额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攀国资发[2019] 39号)。 |
考评监督科 |
4 |
监管企业年度 财务预决算备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六十六条。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8] 170 号)。 |
考评监督科 |
5 |
出资企业及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对外捐赠的核准和备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三条和《攀枝花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攀国资发[2009] 124号)。 |
考评监督科 |
6 |
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立项和资金核实结果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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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攀国资委发[2005] 27号)。 |
考评监督科 |
7 |
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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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委办发[2016] 29 号。 |
考评监督科 |
8 |
监管企业重 组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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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改革与应急管理科 |
9 |
监管企业改 制方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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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改革与应急管理科 |
10 |
新设监管 企业管理 |
批准新设监 管企业方案 |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产权与法规科 |
11 |
公司章程管理 |
审核批准监管 企业公司章程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第十七条。 |
产权与法规科 |
12 |
员工持股试 点企业审核 |
审核员工持股 试点企业名单 |
《四川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
产权与法规科 |
13 |
出资企业产权管理 |
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四川省国资委 四川省财政厅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法规[2018] 18号)《攀枝花市国资委 攀枝花市财政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攀国资发[2018] 77号)。 |
产权与法规科 |
14 |
批准出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四川省国资委 四川省财政厅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法规[2018] 18号)《攀枝花市国资委、攀枝花市财政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攀国资发[2018] 77号)。 |
产权与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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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批准出资企业及 子企业增资事项 |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四川省国资委 四川省财政厅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法规[2018] 18号)《攀枝花市国资委 攀枝花市财政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攀国资发[2018] 77号)。 |
产权与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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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监管企业混 改方案审批 |
批准监管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 混改方案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7] 16号)。 |
产权与法规科 |
17 |
监管企业融 资事项管理 |
批准监管企业融资事项(包括发债方案) |
《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攀办发[2020] 16号)。 |
规划发展与合作科 产权与法规科 |
18 |
监管企业对 外担保管理 |
批准监管企 业担保事项 |
《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攀办发[2020] 16号)。 |
规划发展与合作科 |
序 号 |
1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
实施依据 |
中共攀枝花市委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委发[2017]5号) 攀枝花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国资发[2017]61号) |
责任主体 |
考评监督科 |
责任事项 |
1.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方案审核批复责任:市国资委依据 《攀枝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三名企业负责人正职的薪酬标准。 2.监管企业其他副职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备案责任:市国资委依据 《攀枝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的薪酬标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
责任事项依据 |
1.《关于深化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攀委发[2017]5号)规定:“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部门按照资产监管关系,负责所管理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2.《攀枝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攀国资发[2017]61号)规定:“企业负责人正职(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分配系数为 1,企业负责人副职的基本年薪系数,由企业根据其岗位、责任、贡献,在 0. 6-0.9 之间拉开差距,按平均不超过 0.8 确定。原则上分配系数在 0.8-0.7和 0.7-0.6 区间的须有分布,分配系数在 0.8 及以上的不超过其他负责人职数的 50%。对实施目标管理类考核的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完成专项目标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经认定可按不超过基本年薪的 1.5 倍,给予企业负责人目标任务奖。” |
追责情形 |
《关于深化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在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2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备案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监管企业年金方案事前备案 |
实施依据 |
攀枝花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攀国资发[2011] 10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8] 170 号) |
责任主体 |
考评监督科 |
责任事项 |
监管企业年金方案审核批复责任:市国资委依据 《攀枝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审核批准企业及其子企业年金方案。 |
责任事项依据 |
《攀枝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攀国资发[2011]10号)规定:“出资企业的年金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出资企业控股的子企业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市国资委审核,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出资企业下属子企业分步实施年金制度的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8]170 号)明确将审批改为事前备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3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监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核准或备案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20号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单位工资总额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攀国资发[2019]39号)、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单位工资总额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攀国资发[2019]39号) |
责任主体 |
考评监督科 |
责任事项 |
监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审核批复责任:《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20号令)审核批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依据攀国资发[2019]39号规定对监管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或核准。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20号令)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开展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监督检查。 攀国资发[2019]39号规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监管单位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监管单位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4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备案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责任主体 |
考评监督科 |
责任事项 |
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批复责任:市国资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六十六条审核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攀办发[2018]170 号)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职权。”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5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出资企业及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对外捐赠的核准和备案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攀枝花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攀国资委发[2009]第124号) |
责任主体 |
考评监督科 |
责任事项 |
出资企业及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对外捐赠的核准和备案责任:市国资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三条和《攀枝花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审核批准和备案企业对外捐赠。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2、《攀枝花市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以捐赠方式处置资产,一次捐赠在1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一次捐赠在1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决定,实施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6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立项和资金核实结果批复 |
实施依据 |
《攀枝花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攀国资委发[2005] 27号) |
责任主体 |
考评监督科 |
责任事项 |
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立项和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责任:市国资委按照《攀枝花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审核批复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立项和资金核实结果。 |
责任事项依据 |
《攀枝花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上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依照规定程序出具资金核实批复文件,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法人财产和国有资本金,准予财务处理。市属企业(含由市级有关部门监管的市属企业,下同)清产核资相关资产损失以及资金核实结果,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批复企业准予财务处理,并重新核定相关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法人财产和国有资本金。”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号 |
7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备案 |
实施依据 |
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委办发[2016]29 号 |
责任主体 |
考评监督科 |
责任事项 |
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备案责任:市国资委按照《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对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进行备案管理。 |
责任事项依据 |
《攀枝花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要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8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监管企业重组方案审批 |
实施依据 |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责任主体 |
改革与应急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一)根据攀枝花市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深化国企改革要求,提出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提出新设公司意见。(二)提出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公司的组建方式、业务结构、出资方式等。(三)制定或会同其他股东制定新设公司章程。 (四)审核重组方案是否符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是否符合市属国有企业结构调整方向,是否有利于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和市属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五)审核企业重组整合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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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在制定新设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二)在制定新设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9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监管企业改制方案审核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责任主体 |
改革与应急管理科 |
责任事项 |
(一)审核方案是否符合攀枝花市战略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划 (二)审核方案是否有利于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在制定章程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二)在制定章程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10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新设监管企业管理 |
实施依据 |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责任主体 |
产权与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一)根据攀枝花市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深化国企改革要求,提出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提出新设公司意见。(二)提出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公司的组建方式、业务结构、出资方式等。(三)按照程序提交相关会议审定后批复。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国资委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在改制方案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二)在改制方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11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公司章程管理 |
实施依据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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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产权与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审核批准监管企业公司章程 |
责任事项依据 |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二)《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第十七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或由国资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12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审核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
责任主体 |
产权与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审核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名单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五)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省属一级企业和市(州)属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七)试点企业名单确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由监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立项申请;其他省属企业的立项申请应先报送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省国资委审查批准后开展试点。市(州)属及以下企业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由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同意并向市(州)国资委提交立项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市(州)国资委报省国资委审查批准后开展试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13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四川省国资委 四川省财政厅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法规[2018]18号)《攀枝花市国资委 攀枝花市财政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攀国资发[2018]77号) |
责任主体 |
产权与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负责审核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攀枝花市国资委 攀枝花市财政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攀枝花市国资委 攀枝花市财政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攀国资发[2018]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14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批准出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四川省国资委 四川省财政厅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法规[2018]18号)《攀枝花市国资委 攀枝花市财政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攀国资发[2018]77号) |
责任主体 |
产权与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负责审核出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攀枝花市国资委 攀枝花市财政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15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批准出资企业及子企业增资事项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2号令)、《四川省国资委 四川省财政厅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川国资法规[2018]18号)《攀枝花市国资委 攀枝花市财政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攀国资发[2018]77号) |
责任主体 |
产权与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负责审核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增资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攀枝花市国资委 攀枝花市财政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16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监管企业混改方案审批 |
实施依据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7]16号) |
责任主体 |
产权与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批准监管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混改方案 |
责任事项依据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7]16号):“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据《攀枝花市属企业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17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批准监管企业融资事项(包括发债方案) |
实施依据 |
《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攀办发[2020]16号) |
责任主体 |
规划发展与合作科、产权与法规科 |
责任事项 |
负责审批发行债券及审核市属出资企业融资总额超出年度融资计划限额15%(不含)以内的融资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一)市属出资企业融资总额超出年度融资计划限额15%(不含)以内的融资事项;(二)企业发行债券需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出具审批意见的事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据《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
序 号 |
18 |
履职事项类型 |
出资人审批事项 |
履职项目名称 |
批准出资企业担保事项 |
实施依据 |
《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攀办发[2020]16号) |
责任主体 |
规划发展与合作科 |
责任事项 |
负责对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的担保,按照管理层级实行审批管理。1.对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按照管理层级由企业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批。2.企业原则上不能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由企业完善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审批,且提供担保责任的比例不得超过出资比例。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据《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与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