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9-07-16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监督与管理 |
权力项目名称 |
监管企业及子企业产权转让事项 |
责任主体 |
市国资委 |
责任事项 |
1.审核批准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立项申请及转让方案(因产权转让导致国家不再拥有国家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审核批准出资企业中主业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及主要承担民生保障任务子企业产权转让立项申请及转让方案。 2.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在信息披露前,转让方应对所设资格条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作出说明,由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3.涉及主业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领域有重要影响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追责情况 |
1.依据《攀枝花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批准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805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监督与管理 |
权力项目名称 |
监管企业及子企业增资事项 |
责任主体 |
市国资委 |
责任事项 |
1.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增资方案(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国家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2.审核批准出资企业中主业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及主要承担民生保障任务子企业增资方案。 3.监管企业(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由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
追责情况 |
1、依据《攀枝花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监管机构发现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批准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805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监督与管理 |
权力项目名称 |
监管企业及子企业资产合作 |
责任主体 |
市国资委 |
责任事项 |
1、涉及监管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合作,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合作的,由合作征集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
追责情况 |
1、依据《攀枝花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监管机构发现企业资产合作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批准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5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