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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0-09-2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倡导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用人标准,严格执行“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提高选人用人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攀枝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非市场化选聘的中层管理人员,即:经市国资委党委核定职数、由企业党委管理的总经理助理(含未纳入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层级的人员;企业内设机构正、副职岗位负责人;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他出资单位派出的成员)。

四、职数管理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职数配备应当事先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不得随意增设、废止和变更中层职位。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时,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选配必须在原核定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

五、任职条件

拟选拔任用的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要求外,同时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新任中层职务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三)新选拔任用为中层管理副职、子企业领导班子副职的,一般应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新选拔任用为中层管理正职的,一般应任中层副职满两年以上。新选拔任用为子企业领导班子正职的,一般应任该职级副职满两年以上。

(四)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应事前书面报经市国资委党委审批同意。破格或越级提拔的人选,必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职工,处分期间不得参加竞聘、提任,处分期满后也应从严把关。

六、选拔任用

企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要经过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研究、任前公示和任前谈话等相关程序。企业应成立干部考察工作组,负责具体选任工作。

酝酿动议。企业党组织或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研究拟定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工作程序等,并在酝酿动议前报市国资委进行职数审核,其中中层正职人选应提前与市国资委沟通。

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组织考察。企业党组织在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表现,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要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考察,并向企业纪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征求廉洁自律情况意见,必要时可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考察结束后要形成考察材料,客观、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能力与特点,提交企业党组织研究。

讨论研究。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织成员到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会议应按照相关规定,先由分管领导或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职人选的考察情况,企业党组织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获得应到会成员过半数的赞成意见作出决定。

任前公示。拟提任人选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如有不良反映,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向企业党组织汇报。公示无异议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任前谈话。拟任对象确定后,企业党组织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各企业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着力把好政治关、廉洁关,严防“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保证人选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廉洁不出问题。企业要将选拔任用结果及时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七、探索创新

(一)建立竞争上岗机制。各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竞聘上岗机制,营造良性有效的竞争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除按规定应由出资人委派或依法产生的管理岗位外,各企业管理岗位要有一定比例实行竞聘上岗。企业的《竞争上岗方案》要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二)推行市场化选聘机制。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市场化方式选聘管理人员,尤其是下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需制定相关《市场化选聘方案》,对市场化选聘的管理人员实行契约化管理和聘任制,聘期一般三年。《市场化选聘方案》需报市国资委党委审批。企业每年根据聘用协议所拟定的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聘用人员续聘、解聘和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八、考核监督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选拔任用标准,遵守工作程序和要求,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以业绩考核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要与绩效相联系,并作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使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评制度。企业应根据经营目标和岗位职责特点,确定量化的考核指标。难以实行定量考核的岗位,要根据工作实绩严格考核。考评结果的确定,以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考核为主,参考民主评议意见。

(三)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罚。对年度或任期内考评成绩优秀的管理人员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考评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要给予警示和处罚;任期内不称职的,可以根据企业内部的规定程序予以提前解聘。

(四)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中层管理人员任前廉洁谈话、信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企业党组织要把谈心谈话作为深入了解中层管理人员、正确评价中层管理人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广泛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掌握中层管理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中层管理人员总结经验、发扬优点。中层管理人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完善退出

(一)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免除(解聘)现任职务: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因工作需要同级转任职务的;

3.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

6.不能胜任现职的;

7.因其他原因需要免除(解聘)职务的。

(二)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

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2.所负责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的;

3.所负责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部门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的;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的;

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的;

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法律,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凡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即认定为不胜任现职。

(三)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在正式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正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3.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企业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除(解聘)现职。对被责令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可分配适当工作。改正错误、工作表现突出、群众公认的,亦可再次担任管理工作。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的岗位工作表现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五)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十、培养锻炼

(一)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企业要把中层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作为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来抓,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中层管理人员开展教育培训。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教育,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要以提高创新能力为重点,丰富中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加强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二)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实践锻炼。企业要积极为中层管理人员创设锻炼平台,把他们放到一线部门或综合部门的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上,进行岗位轮换,培养他们做事的能力、考察他们处事的原则,帮助他们丰富多岗位、多专业工作经验,促使他们快速、健康成长。

(三)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作风建设。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中层管理人员的作风建设,打造一支清正廉洁、求真务实、让基层群众满意、领导放心的中层管理队伍。中层管理人员要自觉转变工作作风,主动为企业发展服务,努力形成大胆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作风。

十一、监督检查

(一)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按照民主集中、组织考察程序进行,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任用。

2.不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

3.不在企业变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4.不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

(二)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外派、调出的决定,个人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可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三)企业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执行本意见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人事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各企业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工作制度,企业党委要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十二、附则

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市场化选聘的中层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审核表

附件

攀枝花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审核表

填报企业(盖章): 

填报时间:

内设   机构数

核定职数

实配干部数

超、缺职数

合计

正职

副职

合计

正职

副职

合计

正职

副职

正职

副职

 

 

 

 

 

 

 

 

 

 

 

 

拟聘中层职务名称和级别

调整后的中层人数

 

合计

正职

 

 

 

副职

 

 

出资机构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审核: 陈伟鹏   责任编辑: 曾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