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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攀枝花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9-12-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规范选聘中介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纳入攀枝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中介服务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决策咨询等。

第四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职责和业务需要,分别自行组织开展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市国资委和企业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可以确定一个内设部门集中负责,也可以根据业务类别由相应的业务部门分别负责(以下统称承办部门)。

第五条  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成本与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六条  选聘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与服务项目的匹配程度,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

(二)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按规定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度检验;

(四)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务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市国资委通报;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形;

(六)根据中介服务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市国资委或企业(以下统称选聘单位)提供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印证材料或相关承诺书,并对所提供材料或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聘

第八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公开比选;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选聘。

第九条  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事项和选聘常年服务中介机构事项,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单次公开招标选聘常年服务中介机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  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公开比选方式。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经公开招标及比选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二)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介服务项目之日起,如果采用招标或公开比选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服务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

(一)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后的服务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重大变化、意外事件或者中介机构解约等情况,致使中介服务无法正常开展并且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缺少后极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

(二)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需求,无法通过招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而政策法规规定或上级单位要求处理时限过短,且该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缺少后极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

(三)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或者经两次公开招标后只有同一家中介机构报名的;

(四)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和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选聘中介机构的;

(五)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六)单个项目服务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每选聘1家,报名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至少为3家。

第十四条  经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选聘程序的,不得增加选聘价格、数量以及降低服务品质等。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组建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制定招标工作方案,并将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工作方案报经招标单位批准。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20日前通过市国资委或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应当发出招标文件。

(三)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

(四)招标工作小组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保存。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单个服务项目或单笔服务费用在6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邀请外部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且外部专家的人数至少为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60%。

(七)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八)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九)招标单位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十)招标工作小组通过市国资委或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单位与中标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公开招标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如特殊情况不能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可以由市国资委或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公开比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成立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比选工作小组,制定比选工作方案和比选规则,明确服务要求、服务价格、服务时限,并将比选工作小组和比选工作方案报经选聘单位批准。

(二)比选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公开比选公告。比选公告应于报名截止日5日前通过市国资委或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

(三)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公告的条件报名,并根据比选项目的内容、特点和要求,向比选工作小组提交比选文件。

(四)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比选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评审委员会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五)评审委员会按比选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推荐合格的中选候选人,形成书面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六)选聘单位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选人。

(七)比选工作小组通过市国资委或企业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比选结果,发出中选通知书。

(八)选聘单位与中选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候选中介机构名单,报选聘单位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制定谈判方案,邀请谈判对象谈判。

(三)选聘工作小组综合评价谈判结果,确定中选候选人。

(四)选聘工作小组形成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并签字确认。

(五)选聘单位审核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确定中选人。

(六)选聘工作小组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将谈判结果书面通知其他谈判对象。

(七)选聘单位与中选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选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选聘单位的承办部门牵头,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制定选聘工作方案,提出选聘对象,报选聘单位批准。

(二)选聘工作小组邀请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

(三)形成谈判结果报告,选聘工作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四)单位负责人审定谈判结果报告。

(五)选聘工作小组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六)选聘单位与中选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的选聘报批程序,由各单位依照决策程序自行确定。但是,因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原因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的,应当由选聘单位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选聘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由承办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作出费用预算,纳入预算管理。

由企业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执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专业服务,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出具客观真实的业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业务科室和企业应当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或评价标准,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所选聘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作出评价。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市国资委使用中介服务的业务科室,应在中介服务事项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价结果反馈市国资委产权与法规科,企业每半年一次将评价结果(含下属企业评价结果)报送市国资委产权与法规科,评价结果为“差”等次的,企业应当在中介服务事项结束后及时报送。

市国资委定期将汇总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要强化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结果作为选聘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和企业不得聘用其从事中介服务:

(一)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二)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的;

(三)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

(四)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或下属企业的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选聘工作程序,加强中介服务费用的预算管理。

企业制定的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或工作规程应当报市国资委产权与法规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规避本办法的执行;严禁市国资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打招呼、私下授意等方式事先内定中介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确定的评标评审专家从相关行业领域选定,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历。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评审或谈判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评标评审内部专家的组成,应当充分体现内部监督制衡机制,不得全部从同一个部门或者同一个下属单位产生。不得聘请以下人员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选聘事项的主管部门及相应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四)因招投标有关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  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应当宣布评标评审纪律。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接触或联系。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选聘过程应当全程留痕,所有选聘资料应当由承办部门妥善保管并备查。中介服务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对评标评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选聘中介机构事项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提出处置建议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人员在选聘工作中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和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3日内将中介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对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驻委纪检监察组受理;对企业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至少”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攀枝花市国资委及所监管单位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攀国资发〔2016〕92号)同时废止。

市国资委已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