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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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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国资委保密工作制度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9-06-1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加强机关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2014年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确定由委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委党委会研究同意执行。

第二条  保密范围

(一)起草的涉密文件以及报送市委、市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和重要文件、资料。

(二)尚未经领导批准报送的监管单位国有资产汇总数据资料。

(三)尚未出台的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办法。

(四)监管企业报送的需保密的请示、报告。

(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和材料。

(六)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材料及讨论意见。

(七)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涉及企业的效益预测,股票发行价格的有关资料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审核相关的材料、资料。

(八)尚未对外公布的企业重大投资。

(九)国有资产转让底价。

(十)企业商业秘密。

(十一)机关人事信息、人事档案、财务档案。

(十二)不宜公开的信访、维稳资料。

(十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工作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要害部位保密安全管理规定

(一)要害部位范围:办公室(包括档案室、财务室、文印室、涉密机房等)、产权与法规科、考评监督科、改革与应急管理科、规划发展与合作科、党建与统战科、党总支、驻委纪检监察组综合科。

(二)保密安全管理要求。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委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要害部位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责任科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2.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要害部位。因工作关系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3.密级文件、贵重物品、现金、票证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及保密工作,防患于未然。

4.建立各要害岗位保密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保密检查,针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5.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安全管理。对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予以明确区分,涉密机必须与局域网脱离连接,并禁止上因特网以防泄密,并采取存储传输加密等措施加强保密防范。

(三)责任追究:要害部位责任人或单位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进行追究。

第四条  文件保密规定

(一)文件制作。

1.在委机关密级范围内,制作秘密载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序号。转发、引用其他涉密文件资料内容的,密级不低于原文件,回复其他密级文件的,密级与原密级文件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提高秘密等级。

2.文件起草人提出密级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后送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纳入密级文件管理。没有列入委机关密级文件范围,确因需要,由委主要领导同意,可以纳入密级文件。

3.禁止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撰写、制作密级文件。

4.禁止在连接互联网、公共电话网等公共网络的多功能一体机等智能办公设备上制作密级文件。

5.不得在非涉密介质(U盘、硬盘等)中存储密级文件。

6.不得随意丢弃涉密文件制作中产生的废页,应按规定集中销毁。

7.制作涉密文件中产生的过程电子文档,应及时清除。

(二)文件收发和传递。

1.收、发文件要按密级分别登记,发送密级文件要履行审批、登记、签收手续,接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手续。

2.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办公室保密员登记保存,个人不得存放。

3.传递密级文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秘密安全。

4.不得携带密级文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地方。

5.不准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密级文件。

(三)文件阅办和管理。

1.收到密级文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知悉密级的人员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绝密级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送阅密级文件要掌握去向,及时催办,及时收回。

3.阅读密级文件要在安全保密的地方,一般不得在办公室以外阅办密级文件,阅读和使用密级文件后及时归还,不得私自留存密级文件。

4.因工作需要复印密级文件,应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复印后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绝密级文件一律不得复制。

5.密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要做好登记、专柜存放、定期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6.密级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不得遗失。

(四)文件销毁。

1.密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销毁,文件销毁要认真清点、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二人监销,不得私自销毁。

2.文件集中销毁应在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厂家进行,确保密级信息无法还原。

3.禁止将密级文件当废品出售。

4.密级文件销毁登记册应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五条  计算机及网络管理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管理规定。

1.处理国家密级文件的计算机,根据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按照相应级别的有关要求进行保护和管理。

2.禁止将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作为涉密计算机使用。

3.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使用无线外部设备(含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

4.委涉密计算机进行统一登记,实行定点维修和报废制度,接受保密技术检查。

5.禁止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网络相连接,不得擅自将涉密计算机改作非涉密计算机使用。

6.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U盘等)。

7.涉密计算机由办公室明确专人管理和使用,依据国家保密标准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二)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规定。

1.接入互联网计算机实行集中接入,实行接入审批和登记制度。

2.不准在非涉密计算机和网络上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文件、信息。

3.不准在非涉密机及非涉密网络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U盘、硬盘等)。

(三)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规定。

1.用于工作的移动存储介质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统一登记。

2.应明确介质用途,区分涉密与非涉密,并作出明确标志。

3.涉密介质应标明密级,由科室明确管理和使用人员。

4.涉密介质应专柜保管,不得携带涉密介质量到与工作无关的地方。

5.禁止涉密介质和非涉密介质交叉使用和混用。

(四)上网发布信息保密规定。

1.实行信息发布审查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对拟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并建立审查记录。

2.拟发布信息应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后,送委办公室,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印发或上内外网。

3.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单位工作信息。

第六条  复印机、传真机保密管理规定

1.非经委分管办公室领导或委主要领导同意,不准在委机关复印机上复印密级文件、密码电报、秘密资料。

2.不准在普通传真机上复制、传发密级文件、密码电报和秘密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传真发密级文件、秘密资料,应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请市委保密机要局帮助传发。

3.用于复印秘密文件、电报、资料的复印机应按涉密办公设备管理。

4.经批准复印密级文件、资料时,复印产生的废页要按密级文件销毁。

第七条  电话、手机保密管理规定

1.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密级事项。

2.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密级事项。

3.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涉密载体。

4.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位置服务功能。

5不得使用手机对涉密载体、涉密场所进行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6.进入特别秘密的场所不得携带手机。

第八条  会议保密管理规定

1.组织召开涉密会议要事先制定保密方案和保密纪律,对会场设施及环境进行保密检查,严格控制参会人数,会前要宣布保密纪律;会议研究涉密事项,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由主持人宣布保密纪律。

2.会议资料要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参会人员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3.对重要会议,报委主要领导同意,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4.主办科室要在会后及时清理会议文件,对会场进行检查,防止遗留涉密文件资料。

5.发现文件、资料丢失,要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并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攀国资党委〔2009〕41号)、《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资委机关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攀国资办〔200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