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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9-11-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规范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市国资委于2019年上半年启动《攀枝花市国资委及所监管单位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攀国资发〔2016〕92号)修订工作,经多次组织出资企业、法律顾问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形成《攀枝花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06年,市国资委出台《攀枝花市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对《攀枝花市国资委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2016年再次进行修订完善。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出台,在规范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选聘中介机构行为,有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上半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的新要求,加快推进国资监管方式转变,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又规范中介机构选聘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研究决定启动《攀枝花市国资委及所监管单位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放开前端与管住后端相结合,删除了原《办法》中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有关章节内容,进一步严格规范中介机构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增加了“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监督和责任”等章节内容,着力强化监督约束。

二是在选聘方式上,保留了原《办法》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聘”3种方式,并根据撤销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实际情况,取消了“抽签”方式,同时,结合近年来中介机构选聘中一些行之有效、各方公允的做法,听取企业意见,取消了“邀请招标”方式,将“公开比选”方式吸收作为《办法》选聘中介机构的方式。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攀枝花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共6章41条,分别为总则、选聘条件、中介机构选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监督和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中介服务主要种类和选聘中介机构的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选聘条件:规定了参与选聘中介机构的六个方面准入条件等内容。在选聘条件上,规定了有执业资质、通过了年度检验、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务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市国资委通报等准入条件,同时与第五章规定的实行准入限制的情形进行了衔接。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规定了中介机构的选聘方式、每种方式的适用情形以及选聘程序等内容。

在选聘方式上,结合近年来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践,确定了“公开招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聘”四种方式。

在选聘程序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程序,结合我市国资国企监管工作实际,规定了每种选聘方式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由使用中介服务的部门或企业建立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或评价标准,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作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选聘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结果运用。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规定了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出资企业、评标评审专家和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有关义务和责任。

第六章附则:对《办法》实施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对《办法》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

政策文件:攀枝花市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