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国资委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21-07-14     来源:市国资委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 索 引 号 :008320033/2021-0011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07-14
  • 发布日期:2021-07-14
  • 文  号:攀国资发〔2021〕25号
  • 有 效 性 :1

攀枝花市国资委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资委系统生态文明建设,逐步改善环境质量,切实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的委系统各监管企业。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管理、年度工作和环保职责履行三个方面的情况。

生态环境管理情况重点考核各监管企业日常工作调度、总结计划等情况。

年度工作情况以市政府以及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具体任务的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

环保职责履行情况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具体如下:

1.负责督促市属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2.负责督促市属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节能减排、污染防治、应急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3.负责组织开展对市属监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4.督促有关重污染市属监管企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和要求关停、搬迁。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第四条 各监管企业要按照考核评分要求,建立环保工作台账,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同时要结合自身环保任务,做好日常的统计、调度、报告工作。

第五条 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未完成任务按未完成比例扣减相应分值,按照中央、省、市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行考核。考核结果综合分数低于60分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其中:

1.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

2.年内发生较大生态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扣10分,两起较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3.年内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一起扣5分,按照发生起数翻倍计算。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经国资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按照《攀枝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监管企业,由国资委党委约谈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并依据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该企业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优评先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国资委系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1).xlsx

政策解读:http://gzw.panzhihua.gov.cn/zwgk/zcfg/zcjd/19322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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